法律分析:水库游泳淹死,被淹死者自己承担责任。水库属于国家所有的用于防洪、排涝、挡潮、抗旱等水利工程,禁止一切水上体育娱乐活动,且水库周边设有水深危险严禁入内、严禁洗澡、钓鱼,预防溺水等相关警示标语。已经尽到了必。
水库不是高危行业,不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范围。因此,从民法角度分析,要让水库担责,就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水库管理方存在过错。水库不允许游泳,或水库游泳不安全,这是常人皆知的常。
法律分析:水库管理单位是否做到:1.放置警示标志;2.采取保障措施防止溺水。如果未做到这些,就要承担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因为都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非有证据表明死亡与另外两个人有关,这两个人才会有法律责任;否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没有赔偿义务。当然你们也可以人道主义赔偿一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
如果没有救援人员或者是安全设施的水域,一定不能游泳,特别是自己不熟悉的地方。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防溺水的知识,也应该增强我们自己的安全意识在不安全的水库里,我们绝不能下水去游泳。另外我们在碰到有人溺水的情况时,
水库管理人负有确保水利设施建全、功能完好等保障义务,但对进入水库游泳者不负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到水库游泳,不慎溺水身亡应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三、未成年人一起游泳,淹死了一个,另外的人有责任吗。
一、一起去游泳有人淹死其他人有责任吗一起去游泳有人淹死其他人有无责任要分情况:(1)其中一个人淹死的,其它人对淹死的情形存在过错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2)但如果其它人对淹死的情形不存在过错。
因为经常孩子下河游泳溺水身亡,所以很多的村民认为河里有“水鬼”,他们说必须把水抽干,找出“水鬼”。最后什么都没有发现,当他们看到河底的海草时,村民们就想到了。草在水中非常纤细,很有弹性。一旦人被包裹起来,就很。
1.同行如果由于其对游泳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如何避免危险的发生警示不够、预见不足,与朋友溺水身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2.如果其中溺死的人并不会游泳,而其他的人会游泳,则可以视作其他人有。
倘若是未成年人,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起玩耍的同龄人不负有保护义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死者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年满十六周岁的朋友一同去游泳的,其中一个人淹死的,其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