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喝酒后跳长江游泳,最后导致溺亡。2017年的某一天晚上吴某(化名)邀请远道而来的朋友吃饭,当晚他带着四人来到长江边上的餐馆吃饭,因为觉得不够热闹又叫了自己的朋友和同学一起参加,随后一行人来到了包厢开始聚餐,
席间,聚餐人员一共喝掉53余瓶啤酒和约3斤白酒。吃饭过程中,大家发现萧玉森脱去上衣准备去长江游泳,大家及时劝阻,让其穿上衣服,并提醒长江里不能游泳。萧玉森当时就穿上了衣服。用餐1个多小时后,萧玉森在包间外面阳台。
但是有一名男子在跟同伴饮酒之后,也脱去上衣,跃入江中游泳,最终在水里溺亡,结束了自己的一生。这名男子的家属得知之后,就把同他一起饮酒的众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66万元。一、男子饮酒后溺亡的来龙去脉(以下。
酒友没有赔,因为法院判酒友无罪,和男子的死无关。
喝酒有时候会要人性命,在以往的案例中,几个人在一起喝酒,如果其中一人发生意外,其他人是有连带责任的,因为一起喝酒的这几个人是一个小团队,彼此之间都有相互监督的责任。但是最近在重庆发生的一起男子饮酒跳江溺亡的。
这是一个在我看来十分很讽刺的事情。有个新闻就是说在重庆有一名男子和朋友喝酒,喝醉了执意要跳江中游泳。同行的朋友十分害怕,于是就拼命的劝阻他。为了他的安全,不让他跳入江中游泳。醉酒男子就向朋友打赌,执意要跳入。
凭男子的朋友和他一起喝酒,但男子的朋友都没有劝酒,所以导致男子跳长江溺亡。
男子酒后跳江溺亡并无与同喝者有直接关系,但是家属就不这么想了,他们认为一起喝酒,肯定有连带责任。所以矛头就指向了同喝者。男子饮酒过后意外死亡,同喝者在这过程中没有过错,因此也不用给男子家属赔偿。
并且在饮酒状态下自行跳入江中游泳,将自身置于不利境地。同时,一同饮酒的的人员也尽到了先行的劝说义务与救助义务的情况下,被害人最终因自己的行为导致被溺亡,此种风险应当自行承担。所以,根据以上侵权构成要件,同饮者不。
同行人肯定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这名男子并不是自己提出的游泳,而是同行人提出的游泳这一决策,因此有着诱导的含义。而且法院也宣判遇难男子承担主要责任,同行人分别承担4%以及3%的责任,赔偿遇难男子父母几万元。其实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