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明知王某不会游泳,但去主动提出要带领王某去水库游泳,这无疑使王某处于危险的境地,因而也就产生了李某应当负责保护王某游泳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义务要求李某在整个游泳过程中,应当以积极的行为,采取足以保证王某生命安。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不确定受益人 5 保额1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zhuwillpan | 浏览。
1,健康保险不管身故金哦,要看条款中是否有身故保险金。2,除去健康险之外,2万+10万,总共拿12万。3,如何处理?没有指定受益人,就是默认法定!王 的爸妈,爱人,孩子,按人头平均受益,平均分配!
李某属于无因管理,李某的要求不合法,李某只能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不能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因为李某对王某的鱼糖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这是无因管理,在管理期间所为保护王某的鱼糖所花。
原因还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李某已经将其制作的家具交付给王某。
解析:金饰为主人刘某所占有,王某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故李某也不构成所谓侵占罪的帮助犯。A项错误,不当选。 王某暗自将金饰塞入衣兜,已经构成盗窃罪既遂。李某在王某的盗窃行为结束后,帮助转移。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在约定该合同及其条件时,所附条件的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故李某与王某约定平分奖金的条件,不符合附条件。
王某和张某之间应认定为合伙关系。主要理由如下:首先,王、张二人约定了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但只有在年终不发生亏损的情况下才会有年终纯收入,如果发生了亏损,年终就不会有纯收入,如本案中的营运客车发生了车祸,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3)王某无权拆除水渠。王某受让供。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李甲已将王某打昏在地,不法侵害者王某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此时再用石头朝王某头部猛砸数下,构成故意杀人罪。李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