囊车体育 > 游泳科普 > 甲邀请乙去水库游泳

甲邀请乙去水库游泳

作者:佚名更新时间:2025-04-20 00:13:36浏览量:67987人看过

甲邀请乙去游泳,乙不幸淹死,甲负有民事责任吗?为什么?意外事故,无法律上的责任。但甲如果明知乙不会游泳,又和他去的是无保障措施的地方游泳,会有承担。乙是会游泳的,是身体突然抽筋导致的,无保障措施 18岁以上没有任何责任。以下的话建议还是给一点作为抚慰金,邀请去无。

甲邀请乙去水库游泳

1、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为什么不属于侵权。乙邀请甲前往某水库游泳,事发突然非人所能预料,况且乙也不是故意知道甲有抽筋的毛病才让他去游泳的。所以不属于侵权!

2、一个法律问题,请高人指教?如果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对自身泳技选择较安全的水域游泳,其应该清楚地明白水库不能作为游泳的地点,发生不测与乙自己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是造成死亡事件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完全损失责任。

3、甲应乙的邀请去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判断的。1的甲要比2甲责任大的多

甲邀请乙去水库游泳-第1张

4、是民事法律关系但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为甲极力劝酒是过错行为,与乙的中毒有因果关系。而乙与甲的游泳溺水身亡没有因果关系,甲的死亡是自身原因。乙的邀请行为没有过错。

5、下列哪种情形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本题D选项中,乙在水库中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系因自身原因而遭受损害,与乙邀请一同前往游泳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乙邀请同事一同游泳也属于礼仪关系,故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

甲邀请乙去水库游泳-第2张

甲邀请乙去水库游泳

1、是民事法律关系但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前一案例中,酒力再大,也有撑不住的时候,甲极力劝酒,导致乙中毒住院,甲的行为导致乙后面的危害结果,甲明显有过错;后一案例中,乙会游泳,且是”应邀“,甲并无强劝,甲的邀请并不一定导致乙的溺亡(乙会游泳),

2、下列哪些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C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所谓民事法律关系必须体现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的,ABD 三种情况都不符合,故C为正解

3、我们3人一起去水库游泳(都是成年人~死者叫去的)~其中1人溺水死亡~请问。水库有禁止游泳的警示,水库没有管理失当的过错,这事儿扯不上水库;三人均成年,也就是说都应当判断自己行为的风险和后果,理应各自对擅自到水库游泳的行为承担风险;彼此又不存在强迫或诱导的因素,属于自愿相约前往。

甲邀请乙去水库游泳-第3张

4、法律:甲教乙(未成年)游泳,甲与乙的父亲是朋友,乙溺水死亡,而甲不作为独。我认为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乙为未成年人,甲教乙游泳,甲就对乙就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保护义务)。甲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他如果不去救助溺水的乙,就有可能导致乙溺水身亡,却放任了这种结果。

本文链接:https://www.nangche.cn/kepu/64032.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为非赢利网站,作品与素材版权均归作者所有,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发邮件联系,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请发送到 zhazhatiyu#qq.com(#换成@)。
<<上一篇
>>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